英格兰行政区划
主条目:英格兰行政区划历史上,英格兰的行政区划以郡为基础。英格兰郡制的历史十分悠久,部分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中世纪,郡以下的行政区划并不统一,一些郡有其特别的次级行政区划,而大部分情况下,最底层的层级为教区。在郡制之外,一些规模较大或地位重要的聚落会被敕封为城市或市镇,并有一部分自治权或特权。
1888年,英格兰地方政府改革引入了行政郡(英语:Administrative County)以及区这一次级行政区划,并根据权限大小设立了不同类型的区。改革同时确立了郡自治市镇实际独立于行政郡的地位。1972年的地方政府改革则引入了都市及非都市郡以及都市及非都市区的设置,在几乎全英格兰确立了两级行政区划体制。1992年改革则重新引入了单层级行政区体制,在部分地区建立了单一管理区。
当前英格兰的地区政府的制度是多元的,随地方而变,一般情况下分为四级,在某些地区,第二级和第三级合并,因此为三级。
在英格兰,最高的行政区划层级为大区,一共有9个。[2]大区设立于1994年,是为了响应欧洲共同体(欧盟前身)建立欧洲区域(英语:Region (Europe))的计划。1999年-2020年,大区为英国的欧洲议会选区。
1998年,除大伦敦外的其他8个大区成立了间接选举的大区议会(英语:Regional Assembly),而大伦敦则相应1998年大伦敦政府公投并根据《1999年大伦敦政府法案》与2000年成立了权力下放的大伦敦政府,包括直接选举的议会及市长。[3]在21世纪初,英国政府试图在英格兰的其他大区像大伦敦一样建立直接选举的权力下放政府,为此曾计划在东北英格兰、约克郡-亨伯以及西北英格兰进行三个关于建立民选大区政府的全民公投。当率先在东北英格兰举行的公投(英语:2004 North East England devolution referendum)未获通过后,英国政府无限期推迟了在西北英格兰以及约克郡-亨伯的公投。
2010年前后,8个大区议会以及英国政府设立的大区内战略合作机构被相继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各大区内地方政府领导人组成的地方当局领导人委员会(英语:Local Authority Leaders' Board),但东北英格兰以及约克郡-亨伯的地方当局领导人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关闭。
截至2023年,大区一般只作为统计口径使用,除大伦敦以外的其他大区都没有各自的大区议会和政府。
第二层和第三层行政区划(也称为“上层”及“下层”)一般为郡(英语:County)和区(英语:District)。郡分为都市郡(英语:Metropolitan County)和非都市郡(英语:Non-metropolitan County);都市郡下辖都市区(英语:Metropolitan District,又称为都市自治市镇,英语:Metropolitan Borough),非都市郡则下辖非都市区(英语:Non-metropolitan District),而大伦敦则下辖32个伦敦自治市镇(英语:London Borough,也译为伦敦区)以及伦敦市(英语:City of London)。
在一些地区则存在合并了第二级和第三级行政区划的单一管理区(英语:Unitary authority)。部分单一管理区改制自一个原非都市区或合并自几个非都市区,部分则改制自原非都市郡。
英格兰一共有6个都市郡,22个非都市郡(包括伯克郡);6个都市郡下辖36个都市区(又称为都市自治市镇),22个非都市郡下辖164个非都市区(不包括原属伯克郡的6个区);大伦敦下辖32个伦敦自治市镇以及伦敦市;此外还有62个单一管理区(包括原属伯克郡的6个区)以及1个特殊单一层级行政区锡利群岛。
管理体制方面,所有的都市郡以及非都市郡伯克郡都不设理事会(英语:Council),非都市郡、都市及非都市区、伦敦自治市镇都由理事会领导,而伦敦市的领导机构是伦敦市法团(英语:City of London Corporation)。单一管理区同样由理事会领导。包括21个非都市郡郡理事会、36个都市自治市镇理事会、164个非都市区区理事会、32个伦敦自治市镇理事会、62个单一管理区理事会、伦敦市法团以及锡利群岛理事会在内,英格兰有317个地方政府。在理事会的选举方面,在单一席位的选区,使用多数制,而在多个席位的选区,使用全票制。[4]
地方政府的权力方面,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会在上层政府(郡级)和下层政府(区级)间进行分工。单一管理区则会负责一切应由上层及下层政府应提供的公共服务。而所有的都市自治市镇以及部分非都市郡以及单一管理区会通过协商组成联合权力机构(英语:Combined Authority)并由其承担一部分职责,这样的联合权力机构当前共有10个。各个伦敦自治市镇和伦敦市则与大伦敦政府(英语:Greater London Authority)共享各类权能。
第四层为教区(英语:Parish)级。伦敦市下辖坊(英语:Ward),而都市区、非都市区、单一管理区以及伦敦自治市镇下视情况而定,在农村及城镇地区一般设有民政教区(英语:Civil Parish),而城市地区一般不设民政教区。